本文概要:从中国进口并销售化妆品,需要取得生产许可和生产销售许可,配置相关责任人,并满足日文标签标识及成分检测等严格要求。个人进口也有数量限制(每种最多24个),且禁止销售或转让。本文对所需许可、条件及注意事项进行了简要整理说明。
所需许可

在中国进口销售中,化妆品的销售门槛相对较高。 下面将相关要点进行简要整理,供您参考。
★ 以法人(公司)名义从海外进口并销售化妆品的必要条件 ★
1. 所需许可
① 自社进口、自社销售 → 需要取得
* 化妆品制造业许可
* 化妆品制造销售业许可
② 他社进口、自社销售 → 需要取得
* 化妆品制造销售业许可
③ 自社进口、他社销售 → 需要取得
* 化妆品制造业许可
※ 化妆品成分必须在日本国内接受检测,且必须进行日文标示。
所需人员条件
① 取得「化妆品制造业许可」 → 需配备 责任技术人员
② 取得「化妆品制造销售业许可」 → 需配备 总括制造销售责任人
※ 原则上须为药剂师,或已在大学完成药学或化学相关专业课程的人员。
所需的制造业许可类别
① 在日本国内进行小容器分装、袋装等充填作业 → 一般区分
② 仅进行包装、日文标示、保管等作业 → 包装・标示・保管区分
所需申报事项
① 化妆品制造销售申报书 → 向各都道府县知事提交
② 化妆品外国制造销售(制造)业者申报书 → 向独立行政法人 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(PMDA) 提交
※ 许可有效期为 5 年,到期需办理更新申请。
关于国家通知等最新信息,请在各都道府县药事课官方网站确认详细内容。
★ 个人进口的情况 ★
一般个人为了自用而进行的进口(包括从海外携带回国的情况), 原则上需要向地方厚生局(厚生劳动省的地方分支机构)提交相关文件, 以证明并非用于商业销售。
但在以下范围内,可作为例外,在接受海关确认后进行进口。 此时,前提条件是进口人本人自行使用,因此:
* 不得将进口的化妆品等 出售或转让给他人
* 也 不允许代替他人集中进口
化妆品的个人进口数量限制
(摘自厚生劳动省官方网站)
* 每一种类,标准规格最多 24 件
例如口红,不论品牌或颜色,合计不得超过 24 件。
简要总结
① 同一品类 最多 24 件 ② 销售或转让属于违法行为 ③ 不得代替他人进口
注意事项
以上信息为中国进口代行商 中国采购 hubbuyer 根据自身调查整理, 并不保证其绝对准确性。 同时,也不能作为货物被海关扣留时的通关法律依据。
本文由中国进口代行商 中国采购 hubbuyer 撰写。
中国采购 hubbuyer hubbuyer 在日本与中国均设有据点, 致力于代替企业客户完成 中国境内全部业务及向日本的纳品(包括 FBA 直送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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